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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1785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重点工作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9-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
文  号:    宁市监审〔2021〕263号 关 键 词:    备案;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包装食品;备案机关;备案信息;备案材料;经营活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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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

宁市监审〔2021〕263号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备案条件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正式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无需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者取得备案后,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并同时撤销备案。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种类、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食品经营者不得使用同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

三、备案机关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四、备案流程

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范围,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首次备案。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变更备案。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2)。

(三)注销备案。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注销的,备案自动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食品经营备案。在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备案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收取纸质申请材料办理,备案系统正式上线后,应及时完成已备案信息的补录工作。目前已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立即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形式审查申请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备;相关内容齐备、规范的,当场予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备案要求。

(二)做好备案材料归档与数据推送。备案机关应做好备案数据的保存和纸质备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当在备案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移交给相应监管部门,避免出现审管脱节、监管缺位、服务缺失。备案机关应做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的支持工作。

(三)做好宣传解读。备案机关应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备案和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