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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南京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1生产企业采样
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标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进货及库存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抽样数量为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生产者处。
2.2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
2.3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抽检单位。将购买过程中与商户交流、产品信息等截图(包括商标、厂名厂址、产品外观、型号规格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并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
3.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912.1 |
2 | pH值 | GB/T 7573 |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 GB/T 23344 | |
4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 |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 |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 |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 | |
8 | 纤维含量 | GB/T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 FZ/T 01057、GB/T 2910等 |
9 | 耐光色牢度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8427 |
10 | 接缝性能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13772.2等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CCGF102.5-2015《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2700-2016《水洗整理服装》
GB/T26385-2011《针织拼接服装》
FZ/T73010-2016《针织工艺衫》
FZ/T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
FZ/T73026-2014《针织裙套》
FZ/T73029-2009《针织裤》
FZ/T73032-2017《针织牛仔服装》
FZ/T81004-2012《连衣裙、裙套》
FZ/T81006-2017《牛仔服装》
FZ/T81007-2012《单、夹服装》
FZ/T81008-2011《茄克衫》
FZ/T 81010-2018《风衣》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等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