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栖霞区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立案25起,现公布四起涉及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2024年3月1日,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区齐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型号为“TDT2317Z”的5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载参数不符,存在电动自行车踏板下方加装电池仓和坐垫加长行为,涉嫌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其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2024年3月13日,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栖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栖霞区杜某电动车销售中心经营部进行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日常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店内待售的1辆型号为“TDR3234Z”的爱玛牌电动车安装了加长后坐垫,导致车辆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加长的鞍座上可超载乘员,影响行驶安全,涉嫌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其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立案调查,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2024年3月20日,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区龚某电动车销售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商户在售的两辆型号为“TDT2045Z”的祥龙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电池仓和改装坐垫的行为,导致该车外形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外形简图及所载参数不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和第(四)项,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2024年4月9日,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区缘某电动车专卖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商户在售的一辆型号为“TDW22002Z”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电池仓、加长鞍座、加长护板和加装尾厢的行为,导致该车外形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外形简图及所载参数不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和第(四)项,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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