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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327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约谈;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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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机关)根据法定职责,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督促整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目的,约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有关责任人员,对其提醒告诫,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整改问题,排除隐患。

第三条参加约谈的人员为约谈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必要时,约谈机关可以要求约谈对象的食品安全员或者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工作,组织和协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主体责任约谈,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约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时,约谈对象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列席。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除外)责任约谈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线索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风险评估存在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通过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或者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或者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要求开展风险排查或者通过风险排查未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涉及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一年内出现3批次及以上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七)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提升2个等级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八)连续两年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约谈对象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第六条  责任约谈的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及要求;

(二)告知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

(三)听取约谈对象对告知内容的认识、原因分析及整改计划或者措施等表态发言;

(四)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指导,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排查控制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七条 责任约谈的程序: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约谈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约谈建议,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原则上由约谈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涉及重大事件或者可能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由约谈机关分管负责人实施约谈。

(二)约谈机关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参加约谈的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委托其他人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约谈机关书面报告,经约谈机关同意后,被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约谈。

(三)约谈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市场监管人员在场,约谈人员与约谈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根据需要,约谈时可以邀请专家、媒体记者等参加。

(四)约谈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地点,约谈情况等。

(五)约谈过程中,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机关应当如实记录。

(六)约谈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约谈机关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告约谈对象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核实,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问题整改情况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核实。跟踪核实的期限为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七)约谈情况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约谈机关可将约谈记录形成纪要发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责任约谈的方式包括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线索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风险评估存在系统性或者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集体约谈。多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的,可以组织集体约谈。

第九条  约谈及约谈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评级。未按约谈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约谈机关人员在约谈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单位的责任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附件:1.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通知书

2.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授权委托书

3.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约谈记录